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8 公 开 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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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隆腾实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详见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公告

 

( 2025) 豫 0106 破 6 号之一

 

2025 年 6 月 24 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5)豫 01 破申 74 号民事裁定, 裁定受理河南群升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对郑州隆腾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腾公司) 的破产清算申请, 并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依法采取摇号方式选定北京市京师( 郑州) 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 隆腾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8 月 17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管理人通讯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千玺广场 27 层北京市京师( 郑州) 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李昊泽 13193770417】 。 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 详见附件)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隆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时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地址: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 128 号) 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 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hnfypc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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