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4破12号——海盐益友机械有限公司

海盐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4破12号——海盐益友机械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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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5)浙0424 破12 号

   2025 年7 月14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连根的申请,裁定受理海盐益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指定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担任海盐益友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账户开立操作规程》第3 条之规定,经随机抽选方式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联系人:张梦芸,联系电话:15824306038)为管理人账户的开立银行。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海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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