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3破18号——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3破18号——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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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2025)浙 1003 破 18 号

本院根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申 请,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裁定受理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 管理人。 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8 月 25 日前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 道 289 号耀达大厦 10 层AB区;邮政编码: 318020;联系人:徐玲 萍;联系电话: 136668417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 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 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 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台州市黄岩久发模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 3 时。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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