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破49号——瑞安市民弘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破49号——瑞安市民弘鞋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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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381 破 49 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民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弘公司)加工合同案件中,发现民弘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林垂产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2025 年 7 月 9 日裁定受理民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5 年 7 月 17 日,本院指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民弘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民弘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 方 式 1 : 线 上 网 络 申 报 。 电 脑 登 陆 破 产 管 理 平 台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体育场路路口大顺发中央人民广场 8 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潘传德(139587553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民弘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民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执转破公告(债权申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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