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函

广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4-09-12 公 开 人:广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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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炳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粤01清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广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以下称“港城房产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11日指定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为广州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称“清算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郑重告知你方:收到本告知函后,应及时联系清算组,向本清算组移交港城房产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全部资料,并接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询问。

特此函告!


附件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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