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执行程序及解除查封的请求函

关于中止执行程序及解除查封的请求函

公开时间:2023-12-21 公 开 人: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26次
  • 打印

关于中止执行程序及解除查封的

请求函

  2023梁氏破管字第4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20231115贵院作出(2023)赣092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对债务人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20231115日作出(2023)赣09253号决定书,指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担任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对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为(2023)赣0925706号,执行内容为:2023)赣092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299631.01元及利息等。并且,贵院依法冻结了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行: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57209608000073455)存款2047.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且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据此,管理人请求贵院裁定中止对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

特此请求

                靖安县梁氏废旧品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127

附:1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孙有文,15932805164。 


附件

中止执行及解除查封请求函4号.doc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