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嘉兴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2025)浙 0402 破 24 号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嘉兴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2025)浙 0402 破 24 号

公开时间:2025-08-22 公 开 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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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402 破 24 号

本院根据嘉兴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作出(2025)浙 0402 破申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受理嘉兴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兴嘉 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嘉兴建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昌盛南路现代广场2号楼13楼1302室; 联系人:陈朱光 1345626687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 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 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建 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本院第十五审 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另行 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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