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破1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3破1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7-10 公 开 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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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3破1号之二十五

 

 

申请人: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支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6208U。

法定代表人:梁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绸缎街(乌江民族广场右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98578C。

法定代表人:梁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武小刚。

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阮太平以被申请人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9月4日裁定受理。2017年11月9日,本院指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美腾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28日,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以与美腾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具有实质合并破产必要性为由,向本院申请美腾公司、澳华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组织听证,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股东、美腾公司管理人、部分债权人等参加了听证。

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和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的情况,本院查明: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由重庆山秀会计师事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混同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载明,美腾公司、澳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虽然名义上为独立法人,但两公司在财产、债务、经营场所、人员以及经营业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现象且无法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际控制人相同。梁光华为美腾公司、澳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二公司持股比例均超过95%。梁光华系美腾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曾系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24日变更)。澳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另一股东梁飞为梁光华儿子。两家公司除上述股权结构关联关系外,根据两公司审核签字资料、职工及债权人陈述,均反映美腾公司、澳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梁光华。两家公司名义上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重大问题决策及资金拆借、财产担保等事项中,在所有的财务收支重大安排及内部审批程序中,最终决策人均是梁光华。

二、人员混同。美腾公司、澳华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存在高度重合。部分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系其中一个单位,但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为另外一个单位代支代缴。其中,美腾公司员工张明忠、黄菲、况常荣、何志坤、梁光明、梁光平、梁光华等人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实际由澳华公司进行缴纳。

三、办公场地混同。根据现场实地查看,目前美腾公司自有的办公场所(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临江花园水天阁旁原烟草公司地块二楼),也曾系澳华公司的办公场所。澳华公司的办公设备、生产设备曾存放于该办公场地。2019年7月审计机构在进行美腾公司审计时,需要延伸获取澳华公司的财务资料,在美腾公司管理人的协调下,在该场地进行了澳华公司的财务资料的交接。美腾公司及澳华公司也未对上述办公场地签订租赁协议。

四、财务混同。美腾公司与澳华公司资金往来频繁,存在资金随意调拨以及混合使用的情况。两公司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存在无书面委托情况下互为代还借款、互为代付工程建设费,澳华公司代收房款和借款、代付社保和日常管理费等情况。审计报告载明,美腾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代澳华公司抵偿借款、工程款共计48531504.37元,涉及江南新城B栋、江南新城E栋、水天阁、民族广场4个项目151处房产。采用的方式均为将澳华公司的对外欠款转为债权人购买美腾公司名下房产的购置款,上述交易美腾公司和澳华公司未能提供其交易的正当理由。

五、债务混同。审计报告载明,根据美腾公司管理人提供的笔录、担保名单、借款单、相关判决文书及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美腾公司与澳华公司存在较多互相担保及债务重合情况。

对此,申请人、被申请人、审计机构、美腾公司管理人以及部分债权人认为,基于上述现象导致无法真实核定各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影响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

本院认为,合并破产是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算的规定,是针对单个破产企业如何进行破产清算作出的,并无规定不同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规定。对不同破产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审理,涉及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法人财产和债权债务混同的认定、全体债权人统一清偿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必须严格控制,依法进行。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使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但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院就是否应当进行合并破产,分述如下:

第一、美腾公司、澳华公司两家公司受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名义上各自为独立法人,但梁光华直接管理两家公司的投融资、资金、业务、印章、人事等重大及日常事务,两家公司对自身运营和管理缺乏独立决策程序和独立意志,在财产、债务、业务、人员以及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现象,应当认定美腾公司、澳华公司两家公司已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程度;

第二、美腾公司、澳华公司两家公司资金往来频繁,资金往来量与正常营业收支明显不匹配,存在共同对外交易、共同承担责任、债务连带担保等普遍现象,经营场所存在混同,业务开展受控于美腾公司,无法真实核定各家公司的资产、负债规模,各自区分美腾公司、澳华公司两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

第三、在美腾公司、澳华公司两家公司已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区分各公司财产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如果对各公司进行单独审理,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综上所述,对两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减低清算成本,有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两家公司的资产及对外债务情况,以两家公司的所有资产对两家公司的全部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利于保障包含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性。申请人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具有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的合并破产申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澳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何长江

审判员朱为

审判员张泷

 

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甘小红

书记员 陈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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