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11号——杭州碧波印务有限公司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11号——杭州碧波印务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9-20 公 开 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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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 )浙 0182 破 11 号之一

   2025 年 5 月 26 日,本院根据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碧波印务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碧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 并指定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截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碧波公司可归集资 产总额为 999.92 元 , 而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115943.99 元 ,产生的破产费用(预计 )为 5500 元(刻章费用 180 元 , 交通费用 300 元 , 快递费用 20 元 ,档案机构管理费用 5000 元 )。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依法宣告碧波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碧波 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碧波公司有依法应当追回   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 条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 2025 年 9 月19 日裁定宣告杭州碧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杭州碧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25-11公告之一(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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