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可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法院认可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公开时间:2024-03-22 公 开 人: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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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21破1号之五    

申请人: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森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其拟定的《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陈德和的申请,裁定受理沣森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6月10日,本院裁定宣告沣森公司破产。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本院裁定确认的沣森公司债权人有陈德和等153家154笔,债权总额为134,635,193.7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税款债权人1家,普通债权人151家),经管理人调查并予以公示的职工债权人有2人。参加沣森公司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为:2家职工债权人债权金额304,200.00元,税款债权金额2,332,531.10元,152家152笔普通债权(含税款滞纳金和未受偿的有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金额127,638,014.76元。经管理人处置认定,沣森公司各类财产总收入13,309,513.59元,破产财产中设定担保权的财产变现收入5,580,323.23元,全部用于优先清偿2笔有担保债权后,破产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为7,729,190.36元。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271,389.72元,并预留263,901.88元(需预留1万元用于应收账款追收、破产终结公告、工商税务注销登记、邮寄文书和整理、保管破产企业档案等各项开支。另还需预留向沣森公司股东追缴出资、向宁波聿丰公司追偿的两件诉讼案件预估案件受理费253,901.88元,如后期有案件受理费退还,将向债权人追加分配)后,剩余可供破产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为6,193,898.76元。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为:职工劳动债权应清偿额304,200.00元,分配额为304,200.00元,清偿比例为100%;税款债权应清偿额2,332,531.10元,分配额为2,332,531.10元,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应清偿额127,638,014.76元,分配额为3,557,167.66元,清偿比例为2.7869%。分配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进行。2023年12月8日,沣森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89户,会议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第一次表决参会人数89户,赞成人数21户,反对人数43户,弃权人数25户,投赞成票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比例为23.60%,未过半;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40266096.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9970545.86元)的30.98%,未过半,第一次表决《分配方案》未通过。第二次表决参会人数89户,赞成人数17户,反对人数20户,弃权人数52户,投赞成票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比例为19.1%,未过半;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36248750.8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9970545.86元)的27.89%,未过半,第二次表决《分配方案》仍未通过。

本院认为:尽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均未通过管理人提交的《分配方案》,但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确定的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比例等事项均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分配方案表决程序亦正当合法已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变现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配,投反对票的债权人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管理人请求本院认可的《分配方案》,本院应当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江西沣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文

审  判  员   习小芬

审  判  员   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

 

书  记  员   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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