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11 公 开 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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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106 破 31 号

       2025 年 8 月,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5 日裁定受理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5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十三条等规定,以竞争方式选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普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据此指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为本案的管理人。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 98 号绿地中 央广场 5 号楼 8 楼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7328896958】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 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 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 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 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 询问。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前若尚未实 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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