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法院:(2025)浙0824破29号——浙江金仕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2025)浙0824破29号——浙江金仕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0-14 公 开 人: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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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824破29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申请,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裁定受理浙江金仕朗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 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金仕朗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仕朗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 2 号利时卢森堡 b 区 6 楼 635 室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36005046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金仕朗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金仕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 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 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 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 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 及业务的询问。

      金仕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式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金仕朗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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