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世纪商场公开招募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世纪商场公开招募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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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世纪商场管理人

公开招募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新世纪 破管字 第6号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了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世纪商场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沈阳市新城子区新世纪商场(以下简称“新世纪商场”)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为尽快确定新世纪商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世纪商场管理人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聘本案审计与评估机构。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许可,新世纪商场管理人公开发布本招募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商信息

新世纪商场成立于2001年9月19日,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那立新,住所地为沈阳市沈北新区中央路37号,是以零售百货为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企业破产清算原因

由于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新世纪商场于2025年3月31日停止营业,并于2025年8月12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5年8月18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世纪商场破产清算申请。

(三)财务账簿情况

企业经营期间没有电子账,均是手工账。

二、评审方式

(一)本次招募采用综合评分法,招募小组原则采取书面评选方式,并根据各中介机构的响应文件、最终报价、行业信誉及承诺内容等按照《评分标准》对参选机构提交的书面文件独立做出评分,经三名评审人员各自评分后确定得分最高的机构为中选机构,得分第二名的机构为备选机构。

(二)在评选过程中,若评选小组认为需要参选机构进行现场陈述的,可以提前通知各参选机构,现场陈述的评分将计入各机构的综合评分。

(三)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招募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分标准》

(四)招募的监督

本次审计与评估机构招募工作将接受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及新世纪商场全体债权人的监督。

三、工作内容

(一)审计机构

对新世纪商场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工作成果满足破产清算工作需求,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新世纪商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新世纪商场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

3.组织对新世纪商场财产的盘点工作;

4.处理新世纪商场的呆账、坏账的核销;

5.处理新世纪商场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

6.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7.协助处理新世纪商场纳税申报、税务债权核查等税务事宜;

8.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9.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10.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11.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新世纪商场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并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新世纪商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企业及其他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新世纪商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新世纪商场与其他关联方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新世纪商场是否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审计机构应当对新世纪商场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对新世纪商场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查处理新世纪商场涉税问题,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

(5)新世纪商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新世纪商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新世纪商场资产出租的情况 (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新世纪商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二)评估机构

对新世纪商场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新世纪商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6.工作要求参照审计要求。

四、工作时限

(一)审计、评估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做好3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准备。

(二)审计、评估工作须在接受委托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

(三)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书面答疑或答复。

(四)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五)管理人或法院临时决定的其他审计、评估内容,届时另行协商完成时间。

五、报名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定执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其中评估机构须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

(二)申报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评估工作,不得将审计、评估工作再委托;

(三)具有丰富的破产审计、评估业务经验或担任过破产管理人;

(四)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在近三年内具备企业破产案件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五)与管理人、债权人、新世纪商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

参与本次招募工作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

(一)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

(三)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五)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 (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六)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

(七)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七、报名方式

(一)材料递送方式:邮寄或直接送到管理人办公场所。

(二)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辽宁地矿大厦15楼,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三)电子邮箱:gcpccz@163.com

(四)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524486999

(五)报名起止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八、费用预算

(一)项目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二)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三)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四)服务费报价由报名单位自行确定并在提交的参选材料中予以明确,报名单位应报价具体金额,不接受按比例收取费用的报价。报价不应超过行业收费标准的50%。

九、特别声明

(一)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工作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许可后方能执行,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进行评定;

(三)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四)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管理人发布的本次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2025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审计与评估机构的公告-新世纪商场(251019).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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