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2024)浙0182破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4)浙0182破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2025-10-20 公 开 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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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破14号

2024年7月1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付惠芬的申请裁定受理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昌安公司管理人。2025年10月9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截至2025年10月9日,管理人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于2024年11月12日、2025年1月13日、2025年9月26日分三批次将审查结果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除存在1户购房类债权人对其债权性质有异议,经管理人审查决定该笔债权暂不列入本次无异议债权外,其余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故经管理人核查确认的无异议债权共209户224笔(其中购房户类167户,其他类42户),无异议债权金额共计387759777.7元。

本院认为,昌安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经多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该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故管理人关于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邵卫玲等209户债权人对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详见建德市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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