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2破90号——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2破90号——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0-21 公 开 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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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382 破 90 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赣江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裁定受理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2 月 3 日前, 向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5419 号汤锦园商务楼 1 幢 4 楼;邮编:325000;联系人:余建树、 吴晶晶;联系电话:13777748699、135876969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柏顿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4-0债权人会议公告破25-90-柏顿电气.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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