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25)浙0305破3号——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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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5小时前 公 开 人: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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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州 市 洞 头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305 破 3 号

      本院根据陈骞的申请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指定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为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5 年 12 月 5 日前,向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 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 16A ;邮政编码: 325000;联系电话:谢律师 18815004588、张律师 15257709671)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银海湾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 时在温州市洞头区人民 法院二楼标准庭 1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3债权人公告(2025)浙0305破3号(盖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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