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7小时前 公 开 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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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日裁定受理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华晟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职工债权调查结果予以公示。

一、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经管理人调查核实,华晟公司未与员工签订过劳动合同,年度参保人数为0、工资未支付过、社保账户未开立。截至目前,管理人暂未发现华晟公司存在对外职工债权。如管理人后续经调查发现华晟公司存在对外职工债权的,将另行公示。

(一)关于33人申请确认职工债权的认定意见

部分人员向管理人提交了相关材料拟申请确认为职工债权。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相关材料均未体现出各申报人员与华晟公司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等情况。部分人员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系与华晟公司以外的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和欠薪。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员,需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来确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部分人员主要服务于华晟公司。

       因此,该33人申请债权均无法认定为职工债权。

(二)华晟公司提供名单中28人职工债权的认定意见

该28人劳动合同签约主体、社保缴纳单位及工资支付单位均非华晟公司,管理人也并未取得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将相关人员派遣到华晟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明。

因此,该28人债权均无法认定为职工债权。

相关审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二、公示方式

(一)网络公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公开公告”栏目;

(二)现场张贴: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站南路369号华晟公司大门口。

三、公示期

自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共15日)。

四、异议方式

职工对职工债权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交《职工债权异议表》(可下载)及相关证据,邮寄或现场递交均可。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后果提示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内容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公示。

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章兰芳  057487684764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6楼

附件

18.关于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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