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公告

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5 公 开 人: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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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垫付破产费用追缴股东出资的公告

                           2024)苏0724破6号

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4年9月29日,管理人在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欣公司”)债权人群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了永欣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管理人向债权人大会提交了《关于追缴股东魏明出资方案的报告》由债权人进行表决。

当日,参加会议共8户债权人,出席人数比例100%,总的普通债权数额为19642284.16元(暂定数额),会议召开符合法律规定。该方案的表决结果为6户债权人投了同意票(占出席人数比例75%,占总的普通债权数额比例88.1%),1户债权人投了反对票、1户债权人投了弃权票;永欣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了《关于追缴股东魏明出资方案的报告》。

在上述方案报告中,管理人已经将追缴股东出资需垫付破产费用详情、破产费用垫付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实施方案告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作了特别提示和风险提示。特别提示为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方案的视为愿意垫付上述费用,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方案但是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视为放弃追缴出资

综上,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请永欣公司全体债权人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管理人并垫付该方案中列明的相关诉讼费用。若逾期,则视为债权人同意放弃追缴股东出资。

特此公告!

                                              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0月25日

附:《关于追缴出资人魏明的出资方案的报告》1份

关于管理人追缴股东魏明出资方案的报告

2024)苏0724破6号

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

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欣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该公司债权人焦晓青的申请,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苏0724破申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24年5月7日作出(2024)苏0724破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担任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查,魏明作为永欣公司的出资人,持股100%,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五仟万元),认缴方式为货币,魏明应当于2037年11月30日前按期足额缴纳上述出资。现因永欣公司依法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魏明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2024年6月26日,管理人向魏明邮寄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同日,管理人亦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上述通知。2024年6月28日,魏明签收了上述通知书。但是,魏明至今未向管理人作出任何答复,管理人难以联系到魏明本人。

现,管理人依法有权代表永欣公司向股东魏明提起关于追缴出资的诉讼,该出资款项本质上系永欣公司资产,魏明缴纳出资款项后,管理人依法将该出资款向永欣公司债权人进行分配。为此,管理人将下列追缴股东魏明的出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方案如下:

1、追缴股东出资需垫付破产费用详情

(1)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文印费、交通费,预估费用为500元;

(2)刻制印章、开立账户产生的费用,预估为400元;

(3)追缴股东出资可能发生的费用

按照魏明认缴出资5000万元的金额计算,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将产生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仅一审)。

另因股东魏明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管理人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工作将变得十分困难,调查过程中,还将产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暂定2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暂定金额为294700元。

2、破产费用的垫付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3、具体方案如下:

1)若有债权人愿意垫付上述破产费用,管理人将启动对永欣公司股东魏明的个人财产调查及诉讼追缴出资工作,待追回出资后,优先偿还债权人垫付的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2)若本案无债权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将放弃对永欣公司股东魏明诉讼追缴出资的工作。

4、特别提示:

1)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方案的视为愿意垫付上述费用,债权人同意追缴出资方案但是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视为放弃追缴出资

2)经管理人调查了解,永欣公司股东魏明个人已因多个案件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均未执行到其个人名下任何财产。管理人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魏明名下有房产、车产等的财产信息。为此,即使管理人对魏明个人提起追缴出资的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魏明缴纳相应出资款,但是因在无法向执行局提供魏明相关财产财线索的情况下,则法院很难执行到位,且债权人垫付的上述大额破产费用最终难以得到清偿。

特此报告!

         连云港永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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