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28 公 开 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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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0191 破 14 号之一
申请人: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凤娟。
2025 年 8 月 5 日,根据林海霞的申请,经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作出(2025)豫 0191 破 14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并继续审理林海霞申请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5 年 10 月 23 日,普罗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普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存在重整与和解的可能,且普罗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请求本院宣告普罗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普罗公司管理人调查,普罗公司名下无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资产以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依据普罗公司管理人对普罗公司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普罗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和解或重整可能,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普罗公司财产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普罗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郑州普罗龙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刘 学
审 判
朱晓惠
审 判
朱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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