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

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31 公 开 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514次
  • 打印

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责任释明公告

致: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菲尼装饰工程公司、股东慧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香港海宏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海鹰、财务管理人员、高管竺梅芝、张钦志、贾立政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海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5年6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采取摇号+轮候方式选定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为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对海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清算组已通过快递方式、电话、公告等方式联系你方。你方至今未向清算组移交海菲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及其他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事实情况,现清算组郑重向你方释明: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前清算组已向你方发送了《关于移交并接管资产的通知》,并未有人与清算组联系。现清算组再次声明,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与清算组联系,向清算组移交海菲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及其他资料,并配合清算工作。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及其他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释明。​​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宏睿

2025年9月19日

清算组联系方式:杜律师 15903632520

 

附件

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附件.zip 下载
河南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附件.zip 下载
海菲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pdf 下载
海菲公司强制清算案责任释明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