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6破7号——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2025)浙0326破7号——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1-04 公 开 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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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年10月30日,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收到债务人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 的印章、企业证照、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清偿。本案实际已发生破产费用70元。因本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市朝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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