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公开时间:2024-07-10 公 开 人: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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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裕公司)的重整计划经仪征市人民法院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保证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特制定了对国裕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重整计划批准情况

2021年11月2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国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依法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年1月1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国裕公司进行重整。

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国裕公司重整计划。

二、管理人对于重整期间监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重整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根据《破产法》对管理人监督破产企业重整的规定,管理人必须对重整投资人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监督,并在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三、重整执行期间的原则性规定

1.为杜绝有关人员利用国裕公司进行违法活动,管理人将公开发布国裕公司重整公告,同时告知所有潜在利益关系人:国裕公司已经法院准许重整,重整计划批准后,国裕公司的经营活动由重整投资人牵头负责,但所有对外文书及事务是在管理人监督下以国裕公司名义实施。

2.重整计划批准后,国裕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一切重要行为,必须获得管理人事前许可。重要行为是指正常营业行为以外对国裕公司财产的处分、公司业务或经营方法的变更、借款、重要或长期性契约的订立或解除、进行诉讼或仲裁、抛弃或让与公司的权利、处理他人行使取回权或解除权及抵销权事件、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等;管理人同时拥有对重整投资人不当行为的质询权。

3.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对国裕公司的经营事务进行监督,督促重整投资人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执行重整计划。

四、对重整期间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重整经营期间,重整投资人不得以国裕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举债、投资;对资产维护及变更未来经营方向需向管理人汇报。

2.对于重整投资人拟签订的各项合同及重大合同,需向管理人报备,合同内容不得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款。

五、对重整期间用章监督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1.由管理人刻制一枚“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并指定专人管理,日常事务及合同等事项的用章必须填列登记簿,由管章人进行登记。

2.重整投资人需要使用印章时,需填写用印流程单,管理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至管章人处盖章。

3.管理人保存一份扬州国裕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文书样式。

六、对重整期间资金的监督管理操作办法

国裕公司重整期间可以国裕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同时管理人将继续使用国裕公司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专门用于重整期间的清算费用支付、各类债权分配和生产经营期间的资金往来。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使用重整计划中列明应支付和分配的款项。

1.国裕公司日常经营所需使用资金由重整投资人另行投入,自行安排、保管、核算。如果需要动用管理人账户的资金(原则上不可动用),须先申请走审批流程,待清算组领导审核后,凭投资人的借款手续和管理人签字手续进行支付。

2.重整投资人需每月向管理人报送生产经营期间的银行存款流水、财务报表及各科目明细表。

3.对于各类债权的清偿,在清偿期限前,由重整投资人制定债权分配表,经管理人复核签字,报经管理人负责人审批后开展债权清偿工作。

4.重整期间如涉及税务等相关疑难问题,由管理人予以协助。如有涉税疑难问题,报请清算组或法院协调解决。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将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清算,并将清算重整期间的账目结清后,向法院汇报。

七、重整期间的监督理会制度

国裕公司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执行时间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汇报各项工作,并保证所汇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工作汇报主要包括日常经营事项的汇报和重大事项的报告等。

国裕公司的监督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可灵活安排。由国裕公司准备汇报提纲,提前报参会人员审议。参与会议人员由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单位、重整投资人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主审法官到场参加。

上述监督管理办法由管理人制定,在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国裕公司重整计划后执行,并向国裕公司所有债权人公示。如果在重整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发现有未尽事宜或者有债权人提出其他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将及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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