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债权追收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债权追收方案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4-10-15 公 开 人:广州友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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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各股东:

为做好广州友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企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清算组积极进行对外债权追收。

一、债权资产清查情况

在清算过程中,由于友企公司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友企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账簿及会计凭证,无法对友企公司的债权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仅就现有资料、目前掌握的信息,清算组对友企公司的债权资产清查情况如下:

根据股东杨智杰提供的友企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账载债权7笔,债权金额合计为1,701,410.15元;根据友企公司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清算审计报告》(未经注册会计师签字亦未经受托审计机构盖章),截至2023年6月30日,审定债权共11笔,债权金额合计为2,582,013.04元。

除此外,股东杨智杰针对友企公司的银行账户支出提出质疑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清算组对涉及的共计409万元的“可疑支出”予以清查、追收。

二、追收情况及处置意见

对上述已知或可能存在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清算组逐一清查并进行了书面催收,目前追收工作未能取得明显进展。

鉴于此,对于有证据显示已收回或因主体信息不明、证据缺乏等原因确无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应收账款,清算组拟不再进行追收;对于存在追收可行性的债权,清算组拟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追收。根据清算组初步评估结果,有追收必要和可能性的债权主要有8笔,拟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收的金额共计5,319,751.99元,详见下表(即附表一):

 

序号

债务人名称/姓名

债权成因

拟追收金额(元)

预计诉讼费(元)

1

力量冷链(广州)仓储有限公司

仓储押金

5,000.00

50.00

2

刘国成

借款

160,000.00

3,500.00

3

张祥、周俊

异常支出劳务费

1,750,000.00

 20,550.00

4

黄志军、尹春林

对友企公司损失赔偿

1,750,000.00

 20,550.00

5

尹春林

代收公司酒款

28,560.00

 514.00

6

尹春林

借款

 750,000.00

 11,300.00

7

黄志军

股东借款

 787,121.99

 11,671.22

8

杨智杰

股东往来款

89,070.00

2,026.75

合计

5,319,751.99

 70,161.97

注:

1. 附表一中序号1、2两笔债权虽然指向的标的相同,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对张祥、周俊及黄志军、尹春林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集中管辖,清算组可据此向受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合并审理。如人民法院同意合并审理的,两案可以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各债权处置意见详见附件1《债权追收方案表(一)、(二)》。

三、诉讼费用

附表一所列债权追收过程中将发生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而友企公司现有清算财产仅有银行存款23,632元(还需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组执行职务产生的刻章费、交通费、快递费等清算费用),不足以支付上述债权的全部追收诉讼费用。

如各股东同意清算组对附表一记载的全部债权提起诉讼追收的,清算组将结合可用资金情况,逐步提起诉讼,起诉顺序按照债权金额由大到小依次进行(如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第一笔债权追收所需诉讼费的,则顺延至下一笔债权,以此类推)。在按照财产处置方案完成友企公司除债权外其余资产的处置后,对于仍无资金可供提起诉讼进行追收的债权,清算组将通知本次表决同意进行追收的股东垫付相关案件的诉讼费用。因逾期无人垫付导致缺乏资金可供支付案件受理费的,清算组将不再对该等案件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由于友企公司相关人员不予配合,本案无法进行全面清算,对于由于缺乏资料或缺乏资金导致清算组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收导致的债权资产损失或其他股东利益损失,受损的股东可以自行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要求友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诉讼风险提示

上述债权存在相对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风险;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证据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由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友企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及会计凭证,上述债权追收意见均系基于目前有限的资料出具,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我方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亦存在相对方提出有力证据及充分理由进行抗辩,最终被法院支持,驳回我方诉请的风险;抑或虽然我方诉请被法院支持,但未能执行到财产。

上述风险以及其他未知风险均有可能导致债权追收失败,请各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判断。

五、表决事项

综合以上因素,清算组提议以书面形式召开本次会议,请各股东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现将相关书面材料(《债权追收方案表(一)、(二)》及表决票)提交给各股东,并提出如下表决事项:

1. 是否同意清算组对附表一中列明的8笔债权进行诉讼追收?

2. 是否同意垫付友企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诉讼费用?

(具体金额以清算组后续通知为准,通知期限届满未付款的亦视为不同意)

3. 是否同意清算组对除附表一中列明的债权外其余各个债权的处置意见、同意清算组不再对该等债权进行追收?

请各股东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在收到本议案之日起七日内填写表决票,并签字盖章后,将表决票反馈至清算组处。未在前述期限内向清算组寄回表决票的,视为同意前述表决事项1、2,不同意表决事项3。本债权追收方案经股东表决通过的,由清算组予以执行、推进债权追收诉讼工作。

 

广州友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债权追收方案表

附件2:广州友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议案表决票

附件

附件1-债权追收方案明细表.pdf 下载
附件2-表决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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