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通知

致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通知

公开时间:2023-01-17 公 开 人: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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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杨一鸿、股东雒应学、东莞市鸿茂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汉茂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梅兰、陈裕明、邱培桐、陈学亮、史建中、李喜明:

2022年12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破申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佛山韩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粤19破1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众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交付债务人之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相关资料,并按前述企业破产法规定向法院、管理人履行义务。若你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二十八条、一百二十九条及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有权追究你方相关责任。

另,你方作为债务人股东若尚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立即缴纳认缴的出资。

特此通知

 

                   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


附件

(2022)粤19破121号债务人告知函.pdf 下载
汉亚 -2022-002致股东、法定代表人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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