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13 公 开 人: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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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0506破申47

申请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3B235室。

法定代表人:赵普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姣,江苏睿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康,江苏睿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安公司)同意,决定将蓝光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登记蓝光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通知了蓝光公司,蓝光公司未提异议,称由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蓝光公司系20161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股东为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苏州灿琮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赵普查。

经审查查明,启安公司诉蓝光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0506民初13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蓝光公司给付启安公司1172093.67元,并承担相应息费。该判决生效后,蓝光公司未按期履行,启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能调查到蓝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蓝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另查明,经关联案件系统查询,除本案所涉执行案件外,冠精公司在江苏省范围内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到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10件,未执行到位金额超298万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蓝光公司是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的企业法人,属破产适格主体,本院亦对针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启安公司对蓝光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经强制执行而未能使启安公司得到清偿,且蓝光公司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故本院可认定蓝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启安公司申请对蓝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合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苏州蓝光置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钱建平

审判员朱瑞

 

O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戴怡

书记员谢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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