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湘10破37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3)湘10破37号

公开时间:2024-01-11 公 开 人: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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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2-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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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湘10破37号

 

本院根据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7日以(2023)湘10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29日指定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2月19日前,向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路与郴州大道交汇处第一国际金童座15楼;邮政编码:423000;联系人:王庄凡;联系电话:15135688153联系人:郭影;联系电话:181735354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南省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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