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征询意见及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函

关于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征询意见及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3小时前 公 开 人: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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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法定代表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2025年7月23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院”)根据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2025)湘138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溪经贸公司”或“债务人”)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湘1381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经查,麻溪经贸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亦无对外投资(无分支机构)享有债权等情况;不存在欠缴税款、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等情况,也没有涉诉涉执行案件的情况;至今也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综上,鉴于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麻溪经贸公司的任何账册、重要文件等,公司目前无账册、无财产、无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无债务需要清偿,已实质构成“无法清算”,继续清算已无实际意义。清算组现已履职完成了相关工作,并编制了《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详见附表1)拟报人民法院确认,且麻溪经贸公司的情形已符合“无法清算”可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法定条件,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清算组拟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裁定终结麻溪经贸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综上,若相关各方对《清算报告》的内容及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麻溪经贸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的,请自本函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清算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组将提请法院核准《清算报告》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函告。

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11月17日

附:1、《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2、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清算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律师:15573828983

邮寄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大汉吉星汇A座27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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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麻溪经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清算报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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