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1破5号——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5)湘0111破5号——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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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公告

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保管人员: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湘01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丹芃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16日指定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担任丹芃庆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你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交接的义务,管理人负有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

鉴于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采用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接管范围与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一、接管范围

(一)文书资料

1.证照类

管理人应接管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统计登记证;行政许可类;经营资质证书类;资产类(如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商标注册证);金融类(开户许可证、含基本户开户行查询密码、网银等相关资料);其他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2.印章类

管理人应接管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职能部门印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存续期间,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提供历任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印鉴等。

公司原负责人将全部印章逐一整理归类,在A4空白纸上依序盖上印样并逐一编号,依照编号向管理人移交。

3.劳动人事资料

管理人应接管的劳动人事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近三年的职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公司在劳动人事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的社保开户资料,社保缴费记录,社保账号、密码等;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资料,公积金缴费记录,公积金账号、密码等。

若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间存在人事混同,原人事负责人就混同人员、混同原因、实际情况等制作情况说明,并配合管理人清查各公司、机构间人事关系。

4.档案资料

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办公会、部门会)记录、各类会议形成决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档案资料。

5.应接管的其他文书资料

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履行情况(含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动产合同或者相关证书;动产合同或者相关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相关材料等相关材料;以及公证文书、设立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权属证明文件。

(二)财务资料

管理人应接管的财务资料,包括并不限于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报表(含完税情况、欠税情况等)、网上报税账户和密码、金税盘及账户和密码、增值税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数字证书、密码器、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系统、公司原财务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财务账册须提供电子版,涉及代账公司代为记账的,请提供代账公司联系人方式,并请公司告知代账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资料。

(三)资产

1.不动产

管理人应接管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相关权证文书。公司原负责人还应对不动产抵押、担保、查封等权属限制状态制作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列明执行法院、执行文号、执行标的等。

2.动产

管理人应接管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等。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交通设备的登记证书、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票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公司原负责人依照企业会计账册和库存清单等资料记载内容制作盘点表,并与管理人依据盘点表进行现场实物清点。若资产已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负责人应对保全法院、保全金额、保全措施等情况制作情况说明。

3.货币资金

管理人应接管的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银行存款的接管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U盾、网银盾、密码;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外部保证金存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存的房改售房款等。若公司银行账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负责人应对保全法院、保全金额、保全措施等情况制作情况说明。

4.有价证券

管理人应接管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金、债券、股票等。

5.对外投资

管理人应接管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司企业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伙型/合同型联营投资权益等。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对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

6.债权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债权凭证、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除公司财务资料以外的其他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侵权债权等相关债权凭证。

7.无形资产

管理人应接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即经营秘密权和技术秘密权)及其他特许权。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相关权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等)及附属文书、图纸、许可合同、委托合同、被授权人信息等资料。

(四)债务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其他应付款等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类型的负债资料。同时,管理人还应接管相关债务的合同、凭证、债权人信息等。原财务负责人须制作债权债务明细表,载明:公司/债权人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及金额等,在移交时一并提交管理人。

(五)诉讼(含仲裁)、执行资料

管理人应接管的法律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文书、诉讼(含仲裁)案件资料(包含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文书)、诉讼案件明细表。诉讼案件明细表需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

按每个单独案件,整理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执行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移交管理人。

(六)审计、评估资料移交

移交全部审计、评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报告、向审计/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

(七)其他

1、不属于公司所有但由公司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将一并接管,并告知实际持有人的联系方式(若公司持有的请提供联系人)。

2、公司有分支机构的,须将分支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全部资料(如前所述)一并移交管理人。

3、在移交中,若因有关物品或资料遗失、被盗、毁损等出现移交人不能交出应交接的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原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须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并有利于管理人向有关人员追索。

4、公司有关人员须与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公司的有关人员在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5、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人须出具《承诺书》保证其对所移交资料等无遗漏,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6、对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财产、资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员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员出具相关承诺书。

7、公司有关联企业的,须将与关联企业相关的合同、银行流水、代为经营管理或收取款项资料,并由关联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二、有关移交的法律责任

如债务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以下相应法律责任: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好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支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按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二款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龚律师,电话:15717501920;黄律师,电话:18974812081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广场21层。

湖南丹芃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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