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破135号——温州迪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1破135号——温州迪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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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0381 破 135 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迪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星公

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迪星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吴小巧

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裁

定受理迪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2025 年 11 月 18 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迪星公司

管理人。迪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管

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手

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

或 电 脑 登 陆 破 产 案 件 当 事 人 服 务 端

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

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

益民路尚锦商厦(瓯越中央法务区)2 幢 5 楼,联系人:陈聪

(1335339600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1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迪星公司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5 时 3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

二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迪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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