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

关于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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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启动诉讼程序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方案

河南省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经管理人查明,河南省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慧公司”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依法追缴股东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无产可破案件中对外追收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之内容,制作如下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

一、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中慧公司系由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53年2月21日。

管理人进驻后,未接管到任何财务账册,导致无法通过财务资料核实出资情况。经查询中慧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未发现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实缴出资的记录。但根据中慧公司基本账户流水显示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曾于202312月9日12月22日期间分8笔共向中慧公司转入资金455,000.00元,款项备注均为“注册资本金”或“注册资本”。

据此,管理人初步判断:股东已实缴出资455,000.00元,剩余9,545,000.00元未缴;但不完全排除股东通过其他指定账户实缴的可能性。

二、股东的清偿能力

管理人通过企查查执行案件信息网等途径对中慧公司股东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涉诉、涉执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且被多个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另,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寄送《关于限期缴纳未实缴出资的通知函》。“查无此单位”被退回。经电话联络,亦未能与该股东取得联系。

综合以上情况,管理人初步判断,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已无履行能力。即使中慧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仍可能因被告股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导致案件终本执行判决可能难以得到实质执行

三、股东出资的追收方案

(一)追缴费用

因未能与股东北京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无通过诉讼外其他方式追回出资的现实基础管理人决定采用诉讼方式追缴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将追缴股东出资的数额确认为9,545,000.00

本案追收费用将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诉讼费经初步测算该案在一审阶段因立案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可能产生的费用160,000.00第二部分为已经产生以及预计将产生的破产费用20,000.00

特别说明

1.上述追收费用仅为一审阶段所需费用的测算,如实际缴纳的金额相较于测算金额有出入或后续因中慧公司提起上诉而启动二审程序产生超出测算费用,仍由债权人根据本方案的约定进行垫付

2.为有效开展中慧公司的财产追回工作,如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方案或未审议通过但有任一及以上债权人含职工书面表示同意垫付本方案测算的追收费用,且在本方案表决期间结束后日内向管理人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将依据本方案开展追缴出资工作。

(二)追收费用的支付与返还

债权人应在表决期结束内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预缴追收费用并备注“债权人全称+垫付追收费用追收费用缴齐后管理人将正式开展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的诉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权人垫付及相应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将依法被列入破产费用管理人根据本方案的安排通过司法程序实质性收回资金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及相应的利息也将作为破产费用从收回的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特别说明如本次债权人会议没有债权人同意本方案,或者同意的债权人未依照前述约定向管理人预缴诉讼费用,导致本方案无法执行的。如诉讼程序未启动管理人将不再启动诉讼程序追收股东未缴纳出资如诉讼程序已启动管理人将中止诉讼程序追收股东未缴纳出资,垫付费用若有结余,管理人将返还给债权人

四、追回款项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追缴的出资款应当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进行处分和分配。管理人依据方案通过司法程序实质性收回资金将作为财产依法进行处分和分配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2)第二顺位:社保债权和税收债权;

3)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4)第四顺位劣后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五、债权人在本方案无法执行情形下的救济措施

如本次债权人会议没有债权人同意本方案,或者同意的债权人未依照前述约定向管理人缴齐诉讼费用,导致本方案无法执行,仅意味着对该部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不予处理,但并不禁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向相关主体进行追索。

在此前提下,个别债权人中慧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并将追回的金额列入财产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八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分和分配

河南省中慧创善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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