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31号——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6破31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25 公 开 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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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2025)浙01破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2025年9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9月2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0106破3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管理人。2025年11月20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利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越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利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芸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顶奇汽车零部件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比心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汽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宝利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一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娄底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娄底奥德汽车有限公司、长沙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芜湖德之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娄底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德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星宝行汽车有限公司、上海越之林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长兴之星汽车有限公司、长兴宝利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嵊州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海宁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维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德之林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德之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绍兴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泓渟(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嘉兴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绍兴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越星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角马企业会员服务有限公司、佰思乐贸易有限公司、义乌稠州宝利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康宝利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浙江星宝行汽车有限公司、浙江润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奥德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宝利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诸暨欣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汽车延保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宏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宝利德比心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心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宝利润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南楼1502室,联系人:赵律师,联系电话:17328896958、18758144486】。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申报+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的申报方式。线上申报通过“破栗子”平台进行,在完成线上申报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邮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纸质版。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上述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上述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前若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宝利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56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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