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车辆的免责声明

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车辆的免责声明

公开时间:2026-03-01 公 开 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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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车辆的免责声明

(2025)北玑破管字第8号

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及车辆实际占有人: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新23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天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16日指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北方天玑公司管理人。

依据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具的《关于协助核查相关车辆信息函的证明》,北方天玑公司名下登记车辆共2辆,登记信息为:车辆一:新B2A170,车辆品牌: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B4DY185972;车辆二:新B6B995,车辆品牌:大众牌,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2A2BS9B4569650。以上车辆依法属于北方天玑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其占有的车辆。

截至本声明发出之日,管理人未能联系到上述车辆实际占有人,无法完成车辆接管工作。现管理人再次郑重声明如下:

1. 请上述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于本声明作出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移交上述车辆,如贵方与北方天玑公司之间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主张,管理人将依法认定。

2. 车辆移交前发生的一切风险事故及法律责任,均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3. 管理人在案件终结后对北方天玑公司进行注销,因公司注销对车辆权属产生的一切消极影响,管理人概不承担;非权利人占有车辆拒不返还的,构成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犯罪。管理人保留追究相关车辆占有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4. 管理人联系方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2A座写字楼7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王萱律师19009079835。

特此通知。

呼图壁县北方天玑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

北方天玑车辆接管通知(第二次).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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