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书

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7-07 公 开 人: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166次
  • 打印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4)赣09837

申请人: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15日,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628在本院召开管理人将拟定的《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17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94.44%,其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93.39%,同意该财产变价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和债权金额均已过半数,《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

 

                               

 

 

 

 

附:《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

 

 

 

 

 

 

 

 

 

 

附件:

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在全面清查宏达公司财产,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宏达公司财产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拟订如下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

变价方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本次财产的变价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若通过公开拍卖方式无法处置的,再采取变卖议价等方式。

拍卖,包括利用网络平台拍卖以及线下拍卖。为节约成本,提高成交率,本拍卖拟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根据现状灵活选择整体拍卖或分项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2.财产标的宏达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其中由承租户添置的不可拆除的路面硬化、板房、车棚、厕所、地板等添附物将一并进行处置,相应款项支付给对应承租户,具体明细详见《高安市宏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报告》

二、拍卖的标的物及其评估价值

(一)财产明细

宏达公司名下财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宏达公司共有1宗工业用地,权利证书号为赣(2017)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13601号,坐落于高安市瑞州街道市工业园新世纪大道以东,宗地面积为26472.1㎡,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为2053年7月24日。该土地已于2017年8月2日在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担保债权的数额为600万元,不动产他项权利人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房屋建筑物

宏达公司位于高安市瑞州街道市工业园新世纪大道以东地块上建有房屋建筑物8项,其中办公楼1栋、车间3间、仓库1间、厂房1栋、宿舍1栋、食堂1栋,建筑面积合计10365.58 权利证书号为赣(2017)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13601号。其中,除3号车间未办理抵押登记,其余7栋房屋建筑物均已在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担保债权的数额为600万元,不动产他项权利人为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名称

结构

建成年份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办公楼

钢混

2003

129.22

已抵押

2

车间2

混合

2007

1023.9

已抵押

3

车间1

混合

2003

3496.62

已抵押

4

仓库

混合

2005

1229.22

已抵押

5

厂房

混合

2012

739.57

已抵押

6

3号车间

钢结构

2017

1645.26

未抵押

7

宿舍

钢混

2003

1548.3

已抵押

8

食堂

钢混

2003

553.49

已抵押

合计

/

/

/

/

10365.58

/

3.构筑物及辅助设施

宏达公司位于高安市瑞州街道市工业园新世纪大道以东地块上建有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共计16类,包括钢棚、板房、停车棚、围墙、路面硬化等,尚未办理抵押登记。

序号

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长度

(m)

宽度

(m)

高度

(m)

面积

(㎡)

计量单位

数量

1

1#钢棚

钢棚

2017年

 

 

 

944.02

944.02

2

2#钢棚

钢棚

2003年

 

 

 

441.06

441.06

3

3#钢棚

钢棚

2017年

 

 

 

443.53

443.53

4

4#食堂3楼

钢混

2017年

 

 

 

292

292

5

5#铁棚

铁硼

2017年

 

 

 

39.93

39.93

6

6#铁棚

铁硼

2017年

 

 

 

15.08

15.08

7

7#板房(驾校)

板房

2017年

 

 

 

184.2

184.2

8

8#厕所(驾校)

砖混

2017年

 

 

 

22.77

22.77

9

9#停车棚(驾校)

钢棚

2017年

 

 

 

87.02

87.02

10

围墙

砖混

2003年

422.27

0.24

1.6

 

m

422.27

11

地面(厂区)

水泥硬化

2003年

 

 

 

4196

4196

12

地面(驾校)

水泥硬化

2017年

 

 

 

7663

7663

13

坡面(驾校)

砖砌堡坎

2017年

40

10

2.4

 

480

14

地砖(威亚森)

75*150

2017年

 

 

 

173.47

173.47

15

天花(威亚森)

石膏板吊顶

2017年

 

 

 

164.63

164.63

16

墙面(威亚森)

石膏隔板墙

2017年

 

0.2

 

200.85

40.17

备注:第7项板房、第8项厕所、第9项停车棚及127663㎡路面硬化系承租户高安市亿鑫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对租赁物的添附物;第14项地砖、第15项天花板、第16项墙面系承租户蔡亿忠(威亚森门窗)。该部分资产不属于债务人资产。由于上述承租户对租赁物的添附物为不可拆除物,承租户同意由管理人一并进行处置。

4.机器设备

宏达公司共有机器设备27类,主要包括转杯纺纱机、除尘器、清花机及配套设备、液压打包机、梳棉机、振动棉箱、倂条机、配电柜、变压器、棉条桶2020年6月2日宏达公司将转杯纺纱机等15项51台机器设备向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于2020年11月3日在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36092020006454。根据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上述已办抵押登记的设备,部分设备在受理破产清算前已更新淘汰并出售,仍在抵押的设备共38台,分别为下表格中的第1项、第3-5项、第9-12项、第22项。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

日期

启用

日期

状态

1

转杯纺纱机

TQF368,480锭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台套

1

2017.12

2017.12

已抵押

2

锥环型除尘器

SYZH-D30型

江阴山源纺织空调设备

台套

1

2021

2021

/

3

清花机及配套设备

FA002

江苏金坛纺织机械总厂

台套

2

2004

2004

已抵押

4

液压打包机

600*1200

 

1

2004

2004

已抵押

5

液压打包机

400*800

 

2

2006

2006

已抵押

6

配电柜

 

 

10

2004

2004

/

7

变压器

S11-250/10KV/0.4

 

台套

1

2024.01

2024.01

/

8

复合圆笼除尘机组

15KW

江阴精亚集团

台套

1

2007

2007

/

9

复合圆笼除尘机组

15KW

江阴精亚集团

台套

1

2004

2004

已抵押

10

梳棉机

A186G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0

2004.09

2004.09

已抵押

11

梳棉机

A186G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

2006

2006

已抵押

12

振动棉箱

FA-940

江阴金汇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15

2014

2014

已抵押

13

併条机

HSR1000

特吕茨施勤

1

2005

2005

/

14

全自动雾化加湿器

ZY-200B型

江阴市天顺加湿设备有限公司

1

2017

2017

/

15

全自动雾化加湿器

 

杭州盈露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1

2017

2017

/

16

离心风机

22KW

 

1

2004

2004

/

17

PVC棉条桶

Φ700*1100

 

30

2018

2018

/

18

PVC棉条桶

Φ500*900

 

70

2018

2018

/

19

推纱车、打包机

800*1500*800

 

kg

70

 

 

/

20

电动缝纫机

SENDO/TYPICAL/JUKI

 

4

2016

2016

/

21

行缝机

2500*3000

博鼎机械

1

2016

2016

/

22

开松机及配套设备

1000

 

1

2018

2018

已抵押

23

车间配电柜

 

 

1

2004

2004

/

24

空调

1匹

美的

1

2016

2016

/

25

电动伸缩门

7000*1550

 

1

2013

2013

/

26

吊扇

Φ1100

 

1

2002

2002

/

27

空调

1.5匹

 

1

2016

2016

/

备注:考虑厂区比较老旧,存放机器设备的车间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水情况,进行维修将新增费用,维修性价比不高。为减轻雨水等对机器设备的损害,提高资产变现效率,管理人建议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在处置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价的基础上先行处置存放在车间的机器设备。

财产评估情况

根据管理人委托江西中浩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宏达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存货、绿化苗木等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上述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3194561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570822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7436122元、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评估价值为1753580包含承租户对租赁物的添附物的评估价值854509元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416607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评估价值为1210元、固定资产-存货评估价值为13560元、生物资产-绿化苗木评估价值为2660元。(详见江中浩评报字【2024】第027号资产评估报告

三、拍卖底价、保证金及增加幅度

本次财产的变价先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若通过公开拍卖方式无法处置的,再采取变卖议价等方式。

(一)拍卖方式、程序

1.拍卖底价

第一次拍卖底价以资产评估总价的80%-90%确定保留价,具体价格由管理人根据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并报法院批准后予以确定。

第一次拍卖流拍的,第二次拍卖底价将在第一次拍卖底价的基础上降低10%-20%(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第一次保留价的20%)。为方便工作提高资产变现效率,具体降价比例管理人建议由管理人根据第一次拍卖的情况提出参考意见,并报高安市人民法院批准确定,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就降价比列进行表决。

2.拍卖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拍卖保证金及增价幅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省市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一次拍卖公告期限建议15天-30天之间,第一次拍卖与第二次拍卖时间间隔为不少于7天,第二次及以后的拍卖公告期限建议不少于7天。具体由管理人根据案件进度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变卖

若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采取继续拍卖方式直至成交为止,或由管理人采取变卖或议价方式进行处置。如采取变卖方式,管理人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变卖,如果一次变卖无人竞买,可以多次变卖,变卖底价可以再行适当调整,具体降价幅度由管理人提出意见,经高安市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税费承担

办理变价财产物权权属变更登记应当缴纳的税、费等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五、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与执行

1.变价方案的通过与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变价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六十五条的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变价方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变价方案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执行。本次变价方案的财产范围为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所核查到的宏达公司的各类财产,如果后续发现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的变价方式参照本方案执行,若发现财产的变价不适宜采用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则由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决定变价的相关事宜,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附件

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书(2024)赣0983破7号(1).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