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3-06 公 开 人: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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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申86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17日作出(2024)粤0357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唐稳律师为负责人。

为全面了解西甫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确保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根据《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审计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的规定,拟通过摇珠方式选聘西甫公司审计机构。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甫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资料情况

(一)西甫公司基本情况

西甫公司,成立于19982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99045,法定代表人黄庆贤,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8号金融服务技术创新基地17楼。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自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149号登记书规定办);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进准字第[2001]0653号《资格证书》的规定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改性高抗冲聚苯乙烯、改性工程塑料(不含限制项目);机动车停放管理。

(二管理人接管到的财务资料情况

1998年至2022年会计凭证979本、账本55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共计56

二、选任审计机构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在《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计机构备案名单》内;

2.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曾为一宗破产清算或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以委托合同、审计报告正本为据);报名单位至少有5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3.报名单位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团队工作人员中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项目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4.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协会处分、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等);

5.报名单位西甫公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

(二)工作范围

1.西甫公司账面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的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等;为管理人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

3)核查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并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情形。

4)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协助管理人进行清查追收。

5)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提醒管理人注意的事项:东森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股东财务方面的混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6)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2.西甫公司与其对外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往来和债权债务情况;

3.对债务人注册资本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应收类款项、对外投资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等事项进行清理、核对和查实。

4.对债务人的应收类款项采取积极的函证方式逐笔函证,对未回函单位须实施替代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诉讼仲裁等工作及时提供支持。

6.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

(三)承诺事项

1.审计机构应保障充足的人员完成上述审计和其他各项工作,能够为西甫公司的审计工作派驻不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组成现场工作团队,以高效地完成相应工作。

2.在被选定为审计机构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可以于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

3.人民法院、管理人、西甫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审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深圳中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三、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参照(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审计机构出具无法审计意见的,费用不超过2000元,最终以合同约定并报请法院同意后的金额为准。本案审计费用于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审计费用之内。

四、特别说明

1.违反约定期限提供审计报告,每逾期一天审计费用扣减万分之

2.审计机构未经管理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管理人有权更换审计机构。

、报名方式

请符合条件、有意向提供服务且被列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机构备案名单》的审计机构通过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完成报名。

报名截止时间:20253924时前

管理人联系人:林桑桑13418504758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系人:许世妙,电话0755-82529804

五、选定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经摇珠选定的审计机构需要在收到选聘结果的3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审计机构的简介、资质和业绩(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参与办理本案审计事务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团队人员的简历,包括学历证书、执业资质证书、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等;

4.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负责人及资质证书、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资质证书、本项目工作计划和安排);

5.项目报价方案(应明确计算标准及可协商最大折扣);

6.审计机构联系人(对接人)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7.诚信承诺书,包括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严守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工作的承诺,不予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团队人员的承诺,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定和本公告相关要求的承诺等。

六、其他事项

1.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于2025311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一家备选审计机构;

2.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采用现场摇珠方式选聘机构,并由当值机构现场监督;

3.被选定的审计机构应该在获得选定结果的3日内向管理人提交第四条所列全部资料复印件(有原件的交原件核对),资料不全者,丧失选定资格,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通知备选机构后任;

4.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未被选定的机构不另行通知;

5.被选定机构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格式版本《委托协议》,非格式条款可以协商确定;

6.管理人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管理人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西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36

 

 

 

附件

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西甫(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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