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安

关于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安

公开时间:2026-03-16 公 开 人: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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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2 月12 日婺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曹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一、债务人须知

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或婺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 年3 月1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107 号万达广场5 号楼1428 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丰老师,联系电话:0579-82064518、13106256882。

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金华市佼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2026 年3 月17 日上午10 时30 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

特此公告

附件

破5公告(受理破产清算).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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