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公告(宏宇铝业)

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民事裁定书、公告(宏宇铝业)

公开时间:2026-03-06 公 开 人: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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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3破2号之一

2025年8月1日,本院根据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的申请裁定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2026年2月28日分别召开二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到会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出资人组,该组表决同意人数为3人,占总出资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股权为100%,占该组总股权的 100%,因此出资人组通过本次《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担保债权组为1人,该组表决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因此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组,该组表决同意人数为2人,占该组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4491.8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因此职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组,该组未到会参与表决,因此税款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该组表决同意人数为11人,占该组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55%,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7340455.37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38.32%,因此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给予债务人3日时间与未表决通过表决组协商再次表决,但截止本裁定下达之日,债务人未反馈再次表决结果。

明,管188857186.22元,江西开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确定债务人资产评估原值为人民币69956354元,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0530253元,远低于债权总额。

本院认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赣0123破2号之二

因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于2026年 3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终止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江西宏宇铝业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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