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2026)浙0891破4号——衢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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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2-13 公 开 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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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 0891 破 4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文栋的申请,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裁定受理衢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复医院)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担任康复医院管理人。

       康复医院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 2 号利时卢森堡 B 区 1410 室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15869092169)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康复医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康复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康复医院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时间、地点等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或公告)。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通知书(已知债权人)康复医院.pdf 下载
一债会公告(康复医院).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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