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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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10-16 公 开 人: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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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知书

 2024营上坪破管字第3

王荣军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金生的申请,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闽08破申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营上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4)闽08破申2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2024)闽0802破7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远大(龙岩)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你作为营上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营上坪公司的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至管理人执行职务终止之日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你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接受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管理人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事项;

(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六)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七)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营上坪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及答复管理人关于营上坪公司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营上坪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1119上午845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法庭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9号以网络会议和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会议通过钉钉平台会议直播群进行。你作为营上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

特别说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对营上坪公司的债权进行核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福建营上坪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五

 

 

 

重要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营上坪丨破管3号告知书(王荣军)2024101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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