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太阳锻造对长春鹏程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已判决确认且进入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就太阳锻造对长春鹏程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已判决确认且进入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公开时间:2026-03-10 公 开 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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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买公告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锻造)管理人将于2026年3月25日10时至2026年3月26日10时(延时除外),在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进行就太阳锻造对长春鹏程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一笔债权(已判决确认且进入程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单位:太阳锻造管理人,监督: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 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债权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
债务人长春鹏程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友联)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长民提字第69号
执行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05执607号
判决情况(诉讼费费承担)鹏程友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太阳锻造货款342,00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06年1月16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长春鹏程友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执行情况(2015)长民提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太阳锻造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申请执行书,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6)吉0105执607号】。 法院向被执行人鹏程友联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唤其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法院向相关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法院银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起拍价342,000.00元保留价342,000.00元
加价幅度3,400.00元保证金68,400.00元
瑕疵披露现仅有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且均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发票、合同等债权形成的支持性文件; 不保证提供债务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和资料,债务人可能无法联系或不存在,或已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不保证债务人或相关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因债权形成时间较长等因素,截止拍卖之日止,是否存在拍卖标的对应债务人回款与清偿债务或执行回款等情形,管理人不予保证。如因此导致相关债权金额减少或债权灭失,成交事实及成交价格均不变,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买受人向拍卖标的债务人或相关的义务主体追索时,其提出抗辩或抵销等情况而导致债权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 其他已经或及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拍卖标的物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有意者请亲自调查了解,一旦参与竞拍,视为竞买人对标的现状的确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

二、咨询

自公告之日时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接受咨询。也可在管理人处办理实名登记后,阅览相关材料。

咨询及阅览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7:00。联系电话:0412-9866860 赵律师13019300937,贾先生13273028076。

如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2026年3月24日17:00时前联系。

三、关于竞买人

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竞买须知对竞买人(买受人)的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竞买。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或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由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人。

五、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流拍。

六、拍卖延时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七、税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竞价时起拍价、成交价不含税费,不含买受人应向网络服务平台缴纳的费用。因拍卖标的(债权)转让产生买卖双方一切税费,均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全部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税费。

其中太阳锻造应缴税费:暂按其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为标准,由(竞买人)买受人向管理人一次性预付。最终数额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采取多退少补。

八、保证金、余款等支付

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系统,对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保证金自动解锁,保证金锁定(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价成功后,买受人保证金在其支付软件服务费24小时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转为成交价款。

2. 拍卖余款即成交价与保证金差额,买受人可在【我的拍卖】中查看已拍下的订单,及时完成拍卖余款的支付,且应与预付税款在竞价成功日后3个工作日内使用与买受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汇款至本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市铁西支行,账号:0620 5101 0400 2780 6】。

十、软件服务费

1.拍卖标的通过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系统网络竞价流程成交,买受人应按照向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规则支付软件服务费。

2.竞拍成功,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将会生产一笔待支付软件服务费,支付该笔服务费后保证金方转拍买款汇至管理人账户。买受人若不支付该笔服务费,则管理人无法收到保证金,属于竞买人悔拍。

十一、拍品交付

买受人应付清全部成交款及预付税款后3个工作日内,携带凭付款凭证及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办公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因本次拍卖标的无材料向买受人交付,故买受人签署上述协议时即视为交付完成。管理人不承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二、特别重要提示

1、本拍卖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职责,且根据法院裁定确认的《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处分破产人财产,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与本次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

3、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可收回的保证或者承诺。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瑕疵或者尚未发现的缺陷,将导致拍卖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收回等风险,管理人对此瑕疵、缺陷不承担保证责任。拍卖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上可能存在的争议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考察、甄别、判断并承担参加拍卖的相应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标的披露各项;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作为其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有意竞买者请务必自行核查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与瑕疵、缺陷。参与本次拍卖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及相关现状的确认,自行承担后果与风险。

4、竞买所披露瑕疵仅供参考,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包括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核实、评估相应交易风险,自行承担全部竞买投资风险。管理人将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交付,且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5、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标的相关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不具备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以及其他瑕疵的情形,及由此导致的无法实现债权收回的风险。

6、原执行程序中,存在查封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的记录,但管理人对此不予保证。

7、竞买人或买受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拍卖余款或预付税款,或不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或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均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已付其他款项也不予退还,管理人并纳入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8、买受人应自行负责通知债务人鹏程友联拍卖标的(债权)转让事项,管理人予以配合。

9、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或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管理人不负责、不保证拍卖标的权属转移、执行变更等手续能否顺利完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10、管理人无法为本次交易开具任何发票或收据。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淘宝•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仅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系属于竞价成功确认而非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对外公开。

11、因城市区域规划的调整,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已由鞍山市千山区衡业街9号更名为鞍山市铁西区衡业街9号。

12、法院和管理人均有权在本次拍卖截止时间前随时撤回本次拍卖,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其他

1. 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2015)长民提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吉0105执607号执行裁定书。

2.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咨询电话:赵律师 13019300937  

法院监督电话: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412-2698676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技术咨询:400-822-2870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

附件执行裁定书.pdf 下载
附件民事判决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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