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0破24号—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6)浙0110破24号—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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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6年3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2026)浙0110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柳青对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羚羊公司”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3月17日出具(2026)浙0110破24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开展接管工作,但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金羚羊公司的任何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和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现特依法公告声明上述全部印章及证照作废。

             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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