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公开时间:2026-04-09 公 开 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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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5年1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1破申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湘01破7号决定书,指定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6年3月31日9时30分,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通过“银法通”债权人会议平台线上形式召开。经统计,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132人,全部为普通债权人。本次会议中,应到参会人数为132人,实际签到人数为97人,到会人数占比为73.48%。管理人组织对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八项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表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赞同票96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8.97%,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75%);反对票1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3%,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25%)。表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成员(6选4,按得票高低排名选前4位)

1. 湖南科天健光电技术有限公司48票,当选

2. 湖南元想科技有限公司43票,当选

3. 湖南航天有限责任公司39票,当选

4. 安徽羲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34票,当选

5. 湖南航天机电设备与特种材料研究所26票;

6. 长沙旭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1票。

三、《财产管理方案》

赞同票97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0%,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反对票0。《财产管理方案》表决通过。

四、《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赞同票96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8.97%,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82%);反对票1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3%,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18%)。《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表决通过。

五、《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赞同票95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7.94%,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81%);反对票2人(人数占出席人数的2.06%,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0.19%)。《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六、北京XX公司合同事宜处理方案(按照得票率高的方案执行)

方案一40票;方案二5票。表决按方案一执行。

七、相关专利事项

1.是否支付专利年费及滞纳金以保持有效专利的有效性:赞同76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78.35%,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4.78%);反对21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21.65%,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5.22%)。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管理人不再支付专利年费及滞纳金以保持有效专利的有效性。

2.是否聘请专利中介机构申请恢复可恢复专利:赞同74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76.29%,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0.34%);反对23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23.71%,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9.66%)。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管理人不再聘请专利中介机构申请恢复可恢复专利。

3.是否聘请专利中介机构继续办理非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手续:赞同72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74.23%,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9.11%);反对25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25.77%,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0.89%)。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管理人不再聘请专利中介机构继续办理非专利技术的专利申请手续。

八、《非现场方式议事表决规则》

赞同96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8.97%,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8.88%);反对1票(人数占出席人数的1.03%,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1.12%)。《非现场方式议事表决规则》表决通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湖南航天远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Ο二六年四月八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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