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公开时间:2024-06-09 公 开 人: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969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2024)冀0524破4号

 

柏乡县人民法院2024-04-28裁定受理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王利军担任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为规范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条  管理人和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核算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依法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及核算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好会计资料,接受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会计师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七条  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为开展工作需要,设立管理人银行账户,设立或指定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

现金收入原则上必须存入管理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经王利军(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同意后可以存入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的专用银行账户。

第八条  对外支出要本着“保证必要、合理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管理人发生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报王利军(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决定。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需要发生其他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决策,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报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费用支出按照公司现有流程审查后,需报王利军(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审核后决定。

管理人向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债务人名称)拨付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十一条  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除公司正常经营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进行个别清偿。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及法律和管理人另有规定外,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现行财务制度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0522日起执行。

 

附:财务审批单

 

 

邢台铸成轧辊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0522

 



附件

财务管理制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