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开时间:2023-09-20 公 开 人: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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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民法院

     民

 

2023)浙 0603 强清 1 

 

申请人: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系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杨延根,该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安昌街道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濮德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杭州永科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亚太纺织有 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517日指定浙江舜江律 师事务所担任强制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于20239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1226日被原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刊登清算公告,截至目前,共接受24位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金额为223055704.42元。另经清算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银行等进行查询,除尚余银行存款137.57元,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其余均未发现有相应资产。同时根据清算组调查情况,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向被申请人的股东释明后仍未接管 到账册等重要文件,且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基于以上事实,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28、29 条等的规定,公司在强制清算 过程中,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释明或采取罚款等强制制裁措施后,仍无法清算,且被申请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 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浙江 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无法取得, 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亦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致使清算组无法清算,故应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  12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胡华江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陈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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