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10小时前 公 开 人: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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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沈凯旋 联系方式: 18800299637 报名截止时间: 2026-08-3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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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

 

意向重整投资人

 

招募公告

 

 

 

 

 

 

 

二〇二三十一


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公告

2026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作出(2026)沪03破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轮公司”)破产清算案。2026年1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指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现为维护本案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预招募本案意向重整投资人,现就预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飞轮公司概况

飞轮公司成立于1986年7月4日,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上海新丰有色金属冶炼厂,企业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手工业管理局及上海市照明灯具公司,企业地址为徐汇区老沪闵路809号,注册资金为2,529,941元,孙书林为企业负责人(厂长)。

飞轮公司自成立以来,期间经过多次变更,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飞轮公司的基本状况如下:

名称: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3号

法定代表人:梁鹏飞

注册资本:2,941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1986-07-04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软件开发;规划设计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主要人员:梁鹏飞担任执行董事,杨跃定担任监事。

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

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

2941

100%

2009年7月30日

 

二、飞轮公司主要资产情况

(一)主要资产情况

飞轮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809号房屋凌云天地商场。上述不动产土地宗地号为徐汇区凌云街道420坊3丘,使用期限为2002年3月15日至2042年3月15日,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宗地(丘)面积为12,911平方米,不动产建筑面积为24,430.96平方米,总层数为4层。

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接管债务人。据管理人调查,以上房屋均存在抵押、查封情况。现管理人已对前述房屋进行接管,管理人已向各查封法院发送解除查封的通知,目前尚未完全解封,管理人将继续跟进解封事宜。

此外,上述房屋存在租赁,且管理人与租金方签订了《不定期租赁协议》。

(二)资产主要优势

飞轮公司名下凌云天地商场为一个典型的社区商业体。据公开信息了解,项目周边1.5公里范围内常住人口约30万,3公里范围内辐射人口更是高达70万以上,且以凌云、长桥等成熟居民区为主。1公里范围内聚集了约20所大中小学及幼儿园,包括华东理工大学等,带来了持续的学生、教师及家长消费力。

、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在必要时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符合上述第(一)、(三)项条件的多家意向投资人可作为联合体参与,但需书面说明各自在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等,联合体中的牵头方,需同时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联合体各方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飞轮公司意向投资人招募。

、招募流程

(一)报名阶段

1.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18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 报名材料:

报名时应向管理人现场或邮寄提交重整意向书(原件)一式三份及相关附件,意向书格式不限,但应至少包含以下事项:

1)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含公司简介、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主营业务核心优势等,简要陈述重整投资意向、资金实力、资金来源计划、经营计划等,同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

2)符合招募公告中“意向投资人招募条件”的承诺或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上述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报名时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审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如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为律师的,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6)资信证明:2024、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资信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7)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明确牵头方,说明各主体参与重整中的权利义务分配,联合意向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3. 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应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上述报名材料,经管理人初审,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4. 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15层;

联系人及电话:沈凯旋(18800299637);瞿胡强(13917228412)

联系邮箱:kaixuan.shen@sglaw.cn;huqiang.qu@sglaw.cn

(二)初步审查阶段

初步审查阶段意向投资人按照本规定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管理人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意向投资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招募条件,且管理人在综合考虑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及经济实力等相关方面后认为与飞轮公司重整要求相匹配的,管理人将在收到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书面通知,如需要意向投资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的,管理人将在收到初步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充提供,全部材料审查通过的,管理人将对其进行书面通知。

(三)缴纳尽调保证金

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佰万元整)至通知书载明的管理人账户,逾期未支付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飞轮公司重整项目。

(四)尽职调查阶段

通过初步审查并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意向重整投资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更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后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意向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飞轮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的期限为自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之日起15,管理人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意向投资人的是,尽职调查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招募报名截止时间,即意向投资人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时间距报名结束不足15日的,管理人将不会延长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时间,故希望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尽早完成报名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尽职调查流程。

(五)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及遴选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包括自愿支付的重整对价),逾期未能提交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投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重整投资款的来源;

3. 重整投资款的投入总额、批次、分期情况;

4. 若涉及资产分割的,详细的、可执行的资产重整分割方案;

5. 飞轮公司的后续经营方案;

6. 各种不同性质债权的偿付方式、偿付比例和清偿周期,以及对飞轮实业股东权益的调整方案(如有);

7. 其他有利于飞轮公司的投资方案。

自本规则确定的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截止期限前,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装订成册的重整投资方案,封面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同时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U盘),与重整投资方案一起密封放于正本文件袋中。

管理人将在2026年915日前向全体债权人及意向重整投资人公布《重整投资方案遴选细则》,并提交上海三中院备案。对于已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管理人将在上海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包括主要债权人在内的遴选委员会根据《投资方案遴选细则》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评审遴选。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社会声誉、经济实力、意向重整方案的条件等各项内容,最终确定意向重整投资人,并及时就此情况向债权人会议及上海三中院进行汇报。

无论意向投资人是否进行尽职调查等行为,只要已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均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飞轮公司及其资产/股权、与飞轮公司有关的、与本案有关的当前的一切现状,且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六)签署意向重整投资协议

经遴选确定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称为意向方,应于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意向重整投资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管理人签订《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并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万元(陆仟万元整)。

管理人在此明确告知:

1. 本次招募公告系庭外程序,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并非当然取得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的重整投资人资格;

2. 上海三中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如上海三中院或债权人会议不再要求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确定的意向投资人将直接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后续飞轮公司重整程序。如上海三中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再行公开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当然成为重整投资人的候选人且拥有重新报价的权利(但不得低于本次报价金额),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保证金;

3. 如确需在破产重整程序内再行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除非出现新的重整投资人最终给出的重整条件优于本次确定的意向方的报价或新报价,否则本次确定的意向方即为本案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人;

4. 前述所称《保密协议》《意向重整投资协议》均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条款签订,原则上条款内容不接受意向重整投资人或意向方的调整。

5. 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招募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交部分或全部的材料,均视为充分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本次预招募公告的内容和程序,并自愿受本招募公告内容、程序及所签订协议条款的约束。

(七)保证金的退还及转换

1. 对于最终未被确定为意向方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的尽调保证金,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5日内原路无息返还。若在本公告要求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内,并无任何意向投资人提交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则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尽调保证金将在意向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5日内,由管理人按原路无息退还给意向投资人。

2. 对于最终被确定为意向方的尽调保证金,将不计利息自动转化为等额的履约保证金。

3. 如被选定为意向方后,在上海三中院正式裁定本案转入的破产重整程序中,该意向方经遴选未能成为重整程序中的最终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最终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5日内将该意向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路无息返还。

4. 如被选定为意向方后,因意向方自身原因在上海三中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前退出本案后续程序,或者在上海三中院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后退出重整的(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签署重整程序中的《重整投资协议》、逾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或者因意向方原因导致本案后续程序无法推进,发生前述任一情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转为重整程序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

2. 本公告不构成对飞轮公司投资的要约,不具有意向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力。

3. 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公告中列明的飞轮公司相关情况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享有。

4. 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本次意向重整投资人预招募。

5. 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飞轮公司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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