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9破1号——关于选聘档案管理机构的公告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9破1号——关于选聘档案管理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23 公 开 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08次
  • 打印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选聘档案管理机构的公告

各档案管理机构: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30日裁定受理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5月20日指定管理人。现根据广厦公司破产工作需要,诚邀各档案管理机构参与比选活动。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厦公司档案材料管理

2、项目地点:浙江省舟山市

3、保管对象:广厦公司财务账册、合同材料等档案资料

4、保管期限: 要求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如有法律、法规对保管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工作要求

1、档案存放场所原则上应当保持固定,库房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光、防磁、防有害气体等设施条件,在档案存放场所发生变化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2、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承诺按照不低于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标准妥善保管档案,并配合管理人对保管场所和保管方式的检查;

3、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理人要求移交保管档案时安排足量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完成档案移交,并负责档案的现场整理、归纳、装箱和归档清单的录入整理,在档案入库后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移交清单进行确认;

4、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响应管理人要求提供保管档案的日常调阅服务;

5、在档案交接和保管过程中,保管机构应当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选要求

1、资质要求:注册地、档案存放地位于浙江省范围内。

2、条件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报名资料要求:(1)报名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简介、明确报价及支付方式(包括存储收费标准、存储箱的规格及单价、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等)、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工作方案(包括档案保管期限、保管场所、保管方式等与本公告第二条的要求相呼应的内容)、自行核查书面承诺、已承接档案保管业务证明或说明材料、机构认为需要陈述的其他内容。

(2)资质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档案存放地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保管场所现场照片)、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密封要求:所有报名资料应密封,密封后写明机构名称,加贴封条、加盖公章。

4、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4月28日下午5点。

5、联系方式: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88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1座9楼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龙律师;手机号:18989497625。

四、选定方式

管理人在对报名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后,综合各参选机构的资质、报价、过往业绩及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得出比选结果,报法院最终确定档案管理机构。

如仅有一家符合要求的机构报名,管理人有权将该机构报法院最终确定为选定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人经比选,认为所有报名单位均不符合要求的,则管理人另行选任。对经比选后未被选定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未被选定的结果,亦不退回所提交的报名资料。

五、其他事项

档案管理机构选定以后,由管理人与该机构签订档案管理协议,并报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特此公告。

广厦(舟山)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