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36号——瑞安市新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36号——瑞安市新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4-24 公 开 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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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新磊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三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2026年 4 月 22 日裁定受理新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6 年 4 月 24 日,本院指定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为新磊公司管理人。新磊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6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 1: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 电 脑 登 陆 破 产 案 件 当 事 人 服 务 端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 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双雁路 432 号 4 楼;联系人:周珏(13868796896)、王一心(1915773676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磊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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