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7-19 公 开 人: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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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4) 05182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申请,于 2024 6 28 日裁定受理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7 9 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914 日前,向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60号财贸大厦12楼;联系人: 徐永兰, 联系电话: 13667620193; 易蔚航, 联系电话: 17783736072), 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4925940分在重庆破产法庭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花半里3)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现场结合网络会议 (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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