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2025)湘0121强清63号——湖南省光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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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湖南火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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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光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2025)湘0121强清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湖南省光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强制清算案。指定湖南火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负责债务人强制清算事宜。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清算组就债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包括已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附期限债权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本次债权申报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本次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债权受偿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应在障碍消除后15日内书面申请补报,清算组核实后依法处理。

三、申报方式、申报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2、申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福晟金融中心1311号 湖南火轮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及电话:占雅丽律师,15200853020。

四、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1);

2、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申报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同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权限及期限)、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

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交易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等;如:

(1)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应如实说明案件进展情况,并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2)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及该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能证明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其他证据资料;

(3)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须提交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通知书,并如实告知已执行数额及进展情况;

(4)债权人已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须提供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4、债权申报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5、债权人送达方式确认书(附件4)。

特别提示: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原件现场核查。

五、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的,暂计算至强制清算案件受理日(即2025年9月26日)止

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应分别申报;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

3、清算组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核,并在债权审核完毕后通知债权人核对债权情况,债权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清算组将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成立的,予以调整;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债权人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4、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前,即清算报告经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5、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未列明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清算组所有。

特此公告

             

                                                                          湖南省光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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