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6)浙0213破35号——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6)浙0213破35号——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423次
  • 打印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 0213 破 35 号

      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裁定受理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向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 128 号国际会展中心 10 号馆 8C18 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曹洁琼;联系电话:1768235781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众合木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 9 时 00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众合木业公司债权申报.pdf 下载
公告-众合木业公司债权申报.pdf 下载
公告-众合木业公司债权申报.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