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工作报告

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4-11-12 公 开 人: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462次
  • 打印

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工作报告

中新清报字20241112-1号

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20244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清申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新矩阵公司”)强制清算案(下称“本案”),并于2024520日作出(2024)京01强清9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的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在接受北京一中院的指定后,清算组立即组成工作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北京一中院的监督指导下,清算组依法有序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现将清算组自执行职务至今的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根据清算组核查,20051月20日,中新矩阵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钟光昌,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辰光大厦B座310股东为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称中国资产公司”)(持股比例26%)以及中国物流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物流公司”)(持股比例25%)营业期限自2005年1月20日至2025120。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清算组开展本案的具体工作

在接受北京一中院指定后,清算组立即组成工作团队,由芮洁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开始全面履行清算组职责。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清算组依法、有序开展中新矩阵公司强制清算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刻制清算组公章

收到北京一中院受理中新矩阵公司强制清算的民事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等相应材料后,清算组按照相关规定刻制了清算组印章、财务印鉴章,并将印章印样向北京一中院报告、备案。

(二)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5月30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发布了中新矩阵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并附《债权申报指引》《债权申报材料》,通知本案债权申报时间截止至2024年6月25日。

(三)接管情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清算组在接受北京一中院指定后,立即开展接管工作,具体如下:

1、清算组接管工作渠道

1)清算组与本案申请人中国资产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中新矩阵公司的相关情况。

2清算组通过电话、发送函件等电子方式与中新矩阵公司其股东建立联系。

32024年6月5日,清算组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调取中新矩阵公司工商档案等相应材料。

4)清算组前往中新矩阵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

2、清算组接管工作流程

1)清算组通过工商档案及公开渠道核查到其股东中国资产公司的联系方式及公司注册地址。随后,清算组联系该股东,希望对接管前的管理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的存放位置以及印章的保管情况。

2024年7月16日,中国资产公司向清算组提交两份电子材料:其一,该股东名称更名为“中国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证明文件;其二,该股东出具加盖中国资产公司企业公章的北京中新矩阵公司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下称《情况说明》,该文件内容明确记载,2007年1月10日中新矩阵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亦未进行自行清算工作,考虑到中国资产公司为其股东,故于2023年11月30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中新矩阵公司的强制清算。在前述《情况说明》中,中国资产公司表示其对中新矩阵公司的经营状况、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目前均不了解,属于失控状态,且其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包括北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未核查到任何中新矩阵公司的财产线索,故表示其不掌握中新矩阵公司的任何资料、证照及公章等相关材料。

(2)清算组通过工商档案及公开渠道核查到另一股东中国物流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了解到中国物流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清算组以电话方式联系该股东,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接听(:核查到的电话为座机,无法短信等方式进行沟通)。基于此,2024年7月11日清算组以发函的方式联系该股东,要求其在收到《关于向清算组移交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的函》之后5日内与清算组进行沟通及交接公司资料,但截止至本工作报告作出之日,仍未取得联系,亦无法通过该企业完成对中新矩阵公司的接管工作及获得接管渠道和信息

(3)中新矩阵公司最大的股东为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钟光昌,国籍为新加坡。工商档案记载公司营业证明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于1988年9月17日成立,清算组通过调取档案及网络公开渠道均无法核查到该企业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与该企业取得有效联系,亦无法通过该企业完成对中新矩阵公司的接管工作及获得接管渠道和信息。

4)清算组根据中新矩阵公司的注册地址指派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辰光大厦B座310(下称“注册地”)了解中新矩阵公司的情况。但清算组工作人员到达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8号时并未发现辰光大厦B座,信息路8号目前为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石油设计公司”)办公大楼。

随即,清算组工作人员询问了负责安保的人员,其告知信息路8号已更改为中石油设计公司办公大楼,辰光大厦已被拆除,大约在2007年左右完成拆除工作。后,清算组工作人员询问安保人员若第三方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辰光大厦时,是否中石油设计公司存在签收的情况,安保人员反馈不存在该等情况,若送达地址写为辰光大厦的中石油设计公司则无法签收。(:信息路8号目前的实地情况详见附件照片)基于此,注册地已无法联系到中新矩阵公司,亦无法通过快递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前述实地核查及沟通情况,清算组已录像留存)

基于前述工作情况,清算组暂无有效方式对中新矩阵公司完成接管。

(四)调查情况

考虑到清算组未实质接管到中新矩阵公司,为确保强制清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024年6月5日清算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破产窗口对中新矩阵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调查。与此同时,清算组亦通过公开途径、多种渠道的方式交叉核查中新矩阵公司的财产状况。具体财产调查结果如下:

1、税务调查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截止至202466日,中新矩阵公司无税款欠缴记录、无税款缴纳入库记录,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台账实缴罚款合计为0元。

2、不动产调查情况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查询结果显示,截止至202466日,中新矩阵公司无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无抵押登记信息、无查封登记信息、行政限制信息及其他登记信息。

3、车辆信息查询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查询材料显示,截止至202466日,中新矩阵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4、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材料显示,截止至202465日,中新矩阵公司无单位登记号、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日期、无住房公积金缴至年月、无账户内现缴存人数、无月缴存额、无在办投诉案件数量、无涉案职工人数、无涉案住房公积金金额、无未缴罚款金额、无未缴罚款加处罚金金额。

(五)债权申报与审查

根据(2024)京01强清94号《公告》的规定,以及2024年5月30日清算组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债权申报通知的内容,截至债权申报期满,未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与此同时,经清算组多渠道交叉调查,中新矩阵未有执行案件、终本案件。

核查股东实缴出资

根据前述企业基本信息及清算组核查的情况,未见中新矩阵公司存在验资报告。该公司现有三位股东,即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中国资产公司(持股比例26%)以及中国物流公司(持股比例25%)在基本已穷尽调查方法的情况下,清算组无法与新加坡鸿利有限公司中国物流公司两位股东建立有效联系。后,清算组与中国资产公司沟通获悉,该股东的财务人员查询企业账目以及自行调取工商档案后未发现实缴出资的证明。随后,中国资产公司表示,该出资义务并不排除由其他公司已代付,且2014年之前并未存在认缴制,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推算其已完成实缴出资。

三、清算组意见

根据前述企业基本情况及清算组调查获悉,以及根据中国资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的情况,2007年1月10日中新矩阵公司已被吊销。同时,考虑到中国资产公司系国有企业,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记载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及可信度。基于清算组核查的前述情况,在基本已穷尽调查方法的情况下,后续获得中新矩阵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低。经清算组穷尽现有手段,暂无法获得有效证据可证明中新矩阵公司股东存在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

综上,清算组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规定,暂未见中新矩阵公司存在财产信息及债权债务信息。清算组拟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15日公示期届满前中新矩阵公司股东若对此存在异议可与清算组取得联系。在此,清算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此报告。

 

清算组联系方式为:

联系人:韩丽霞,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1电话:010-6502877518310893909

 

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


附件

20241112北京中新矩阵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工作报告.pdf 下载

加载中...